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昱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秋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萬5,000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
,27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
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於114年7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
訴訟本院第一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
廢棄原判決,是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
)45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70元。爰限上訴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倘逾期未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