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25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皓軒
林佳君
被 告 陳孟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005元,及其中新臺幣29,083元自
民國113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00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