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14年度,73號
NTEV,114,埔小,73,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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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埔小字第7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昶名
劉育辰
被 告 許寗玉
法定代理人 廖婉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國燦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5
,99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國燦之遺產
範圍內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萬5,9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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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