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刑事),埔秩字,114年度,4號
NTEM,114,埔秩,4,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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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埔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被移送人 王瑞璋


南投縣埔里鎮墘溪路0巷(山上000公尺左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4年7月24日投埔警偵秩字第11400146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瑞璋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

扣案之鎮暴槍1把(含彈匣1個、辣椒彈1顆、塑膠彈5顆)、鋼質
伸縮警棍1支、電擊器1個、瓜刀1把、手指虎1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6月21日13時45分許。
  ㈡地點:南投縣埔里鎮內埔橋旁之山水香檳榔攤旁。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鎮暴槍1把(含彈匣1個
、辣椒彈1顆、塑膠彈5顆);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鋼質
伸縮警棍1支、電擊器1個;具有殺傷力之瓜刀1把、手指
虎1個。
二、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
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及製造、運輸、販賣
、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
、8款)。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警械非經內
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
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許
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
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內政部定之(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3項、第14條)。鋼質伸
縮警棍為警察機關配備之警械種類之一,有行政院95年5月3
0日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附卷可參。又僱(任)用警
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
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
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
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警械許可定製售
賣持有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前段)。經依前條申請許可購置
之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應集中保管
,並列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異動時,亦
同。警械執照應每2年換領1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
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
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
管理辦法第8條第1、3項),是除警棍持有人任職之機構申
請經核准許可購置,並領有警械執照外,尚不得製造、運輸
、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警棍。
三、查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持具有類似真槍之鎮暴槍1把(含
彈匣1個、辣椒彈1顆、塑膠彈5顆)、鋼質伸縮警棍1支、電
擊器1個、瓜刀1把、手指虎1個(下稱系爭物品),為被移
送人於警訊時所自承,並有調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被移送人固辯稱其攜帶系
爭物品僅為防身之用云云,然可供防身用之合法物品眾多,
毋須攜帶系爭物品至前開公眾得以自由出入場合,又被移
人如遭受生命、身體健康之恐嚇脅迫,本可循司法途徑抑或
其他正當管道尋求協助,而非以攜帶器械做為以暴制暴之私
鬥解決紛爭所用,是被移送人上開所辯,難認屬法律上之正
當理由,所辯洵不足採。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8款、第65條第3款之非行,應依法論
處。
四、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4條第2項前段)。本件被移送人以一行為同時違反上
開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應從一重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第1項規定論處。爰審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情節、違反
之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
之危險或損害及其他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五、扣案之鎮暴槍1把(含彈匣1個、辣椒彈1顆、塑膠彈5顆)、 瓜刀1把、手指虎1個、鋼質伸縮警棍1支、電擊器1個,均為 被移送人所有,且扣案之鋼質伸縮警棍1支、電擊器1個,係 公告之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 2項後段、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8款、第 65條第3款、第22條第2、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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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