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調字,114年度,178號
PKEV,114,港簡調,178,2025081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調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柯沛汝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英仁陳武成陳景坤、陳
文忠、陳淑霞陳易駿陳易群林淑美陳冠維陳柏宇間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
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
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應補正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共有人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
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
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
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