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字第156號
原 告 雲林縣北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侑諺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蔡連春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
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
2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雖以「蔡連春之繼承人」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之
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
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
訴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
事人適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
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原告另應提出蔡連春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
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
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
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