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調字,114年度,318號
PKEV,114,港小調,318,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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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小調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代 理 人 楊豐隆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挽(歿)間請求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
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
為起訴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
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
文,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為小額訴
訟程序所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吳挽損害賠償事件(交通),惟查
,吳挽業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是吳挽既已死亡,原告自應具狀補正吳挽之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堪認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惟非
不能補正,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具狀補正被
告即被繼承人吳挽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繼承系統表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提出記
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
提出繕本,如有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或其在法律上顯無
理由之情事,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
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及第249條第1項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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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