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小字第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蔡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9日9時50分,在本院
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因被告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變更其戶籍地址,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及確保送達
合法性,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於民國114年10月9日
9時5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