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港小字第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冠豪
吳祐吉
被 告 蔡奇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773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
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