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10年度,175號
PKEV,110,港簡,175,202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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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75號
原 告 陳冠霖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被 告 陳冠廷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複 代理人 龔柏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4年8月27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4年8月22日上午11時10
分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訴訟資料龐雜,為免再開辯論之
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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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