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4年度,226號
PDEV,114,斗小,226,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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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26號
原 告 陳素燕
被 告 陳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 要領。
二、原告主張其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下稱系爭款項)至 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系爭帳戶),被告受有原告匯付系爭款項之利益,致 原告受有損害,被告受有利益無法律上原因,應負不當得利 返還責任等語。本院之判斷如下:
 ⒈按民法第179條規定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必須無法律上之原 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且該受利益與受損害之間有因 果關係存在。
 ⒉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間委託張永杰代購精品包,並依張永 杰指示於113年1月15日將系爭款項匯款至被告之系爭帳戶後 張永杰遲未交付精品包,原告方察覺受騙,原告因而受有10 萬元之損害。被告固不否認收受系爭款項,然被告收受系爭 款項係因其前匯付定金委託網路賣家「柔柔」購買精品包, 後因等待過久,其與「柔柔」協議退費,「柔柔」於113年1 月16日向被告表示已經轉帳完畢,而匯入被告系爭帳戶之款 項,即係原告所匯之系爭款項。是縱原告係因受詐欺後匯款 屬實,然被告收受系爭款項並非無由收受,係因「柔柔」返 還其前所匯之定金,而原告係因張永杰之詐欺行為而受有損 害,即原告所受之損害與被告所受之利益間欠缺因果關係, 是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即屬無 據,不應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逐一論述。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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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