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4年度,210號
PDEV,114,斗小,210,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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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10號
原 告 陳詩雅
被 告 鄭友彰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028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
7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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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