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志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善銘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7月29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並曉諭如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該項裁
定已於114年8月5日寄存於聲請人所在地警察機關即臺東縣
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
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聲請人之
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