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13年度,271號
PDEV,113,斗簡,271,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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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271號
原 告 王寶玉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雄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告鄭水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業已死
亡,則訴訟程序於其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原告應補正坐落彰
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土地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完整登載)及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被繼承人鄭水琳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
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亦須表明)、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
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
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具狀陳明是否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倘鄭水琳之繼承
人未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是否追加起訴聲明請求其等
之全體繼承人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另應提出準備書狀
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正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其原
因事實,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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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