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740號
NHEV,114,湖補,740,2025082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740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江建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韋欽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