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726號
NHEV,114,湖補,726,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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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72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方國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宥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8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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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