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706號
NHEV,114,湖補,706,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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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706號
原 告 黃至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裕貞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於民國
113年9月25日起訴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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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