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688號
原 告 李濬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70,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請求金額160,563元) 1 利息 160,563元 114年3月11日 114年7月24日 (136/365) 16% 9,572.19元 小計 9,572.19元 合計 170,1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