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681號
NHEV,114,湖補,681,2025080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681號
再審原告 王興華
孫鷹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杰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
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