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667號
NHEV,114,湖補,667,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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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667號
原 告 陳彩潔
訴訟代理人 石侑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鼎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8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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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