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664號
NHEV,114,湖補,664,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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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664號
原 告 馥記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文正
訴訟代理人 楊昌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錦女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4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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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