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羅焙茗即銢旭環保企業社
陳瑜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湖簡字第1389號判決原、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羅
焙茗即銾旭環保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羅焙茗即銢旭環保
企業社」;附表債權本金欄關於「345,126元」之記載,應更正
為「354,12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湖簡字第1389號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應予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