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聲字第37號
抗 告 人 廖菁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宅配通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請駁回訴訟參加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14年8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8、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
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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