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4年度,985號
NHEV,114,湖簡,985,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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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訴訟代理人 鄭羽晴  住○○市○○區○○路00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許伯謙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被   告 楊進華即廖哖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7樓
      楊宣恩即廖哖之繼承人
           住宜蘭縣○○鎮○○路00號5樓
      楊惠雅即廖哖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985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8月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上午10時
5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沛雷
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哖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322,2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14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 承人廖哖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簡吟倫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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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