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4年度,894號
NHEV,114,湖簡,894,20250820,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8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訴訟代理人 施懷
被 告 羅宇昇加壹通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89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8月20日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8,4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4,360 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許慈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308,455元 282,541元 自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2%計算。 自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5,914元 自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2%計算。 自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