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4年度,806號
NHEV,114,湖簡,806,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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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8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被 告 樺致形象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佳璋



被 告 楊佳璋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80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8月6日在本院公開宣
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2,1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50 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許慈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企業貸款應付帳款442,109元 419,931元 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24%計算。 自114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2,178元 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24%計算。 自114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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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致形象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