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20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陳沂玟
被 告 林美珠
鄭董琳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
銷被告2人間將保險契約(保險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投保日期民國110年1月27日、保單號碼0000000000)要
保人由被告林美珠變更為被告鄭董琳之債權行為,並回復該
保險契約要保人為被告林美珠。經核,被告2人之住所均位
於高雄市鳳山區,有其2人之戶籍資料可參,依上述規定,
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