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951號
原 告 張耀中
被 告 王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位於臺中市大里區(見限制閱覽卷),
又查無本院就本件取得管轄權之聯繫因素,依首開規定,本
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