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796號
原 告 李穎柔
被 告 陳家平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伊係誤匯款項至被告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帳號GR-00000000號帳戶,起訴請求
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本院依職權向中華郵政函詢,查得上開
帳戶所有人即被告住所地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中華郵政
民國114年6月19日儲字第1140043750號函暨所附客戶相關資
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1至23頁),亦據原告陳報在卷(
見本院卷第56頁),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