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4年度,730號
NHEV,114,湖小,730,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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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朱亞婷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被   告 林欣穎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73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5
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882元,及其中本金12,6  80元自民國114 年5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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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