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4年度,500號
NHEV,114,湖小,500,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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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湖小字第50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許上閔
鄧介榮
被 告 劉紹亮即劉錦瀛之繼承人


劉錦泓劉錦瀛之繼承人



劉錦江劉錦瀛之繼承人

劉錦島劉錦瀛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錦瀛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2萬8,037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7,255元自民國100年1月
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錦瀛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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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