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事聲字,114年度,6號
CLEV,114,壢簡事聲,6,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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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事聲字第6號
聲明異議人 葉家興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梁信華間申請調解事件,聲明異議人就
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所為114年度壢司簡調字第8
03號民事裁定,於114年7月9日提出異議。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
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已有明文。查,本件應徵裁判費1,00
0元,未據聲明異議人繳納,茲命聲明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算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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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