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4年度,1197號
CLEV,114,壢簡,1197,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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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1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〇○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到院閱卷,並於閱卷後15日內,自
行向戶政事務所調取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後,提出前開戶籍謄本到院,並補正
本件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宜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
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
徵,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
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
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僅列被告宋○○等27人,均未記載各被告之
具體真實姓名及其地址,致本院無法特定當事人,然經本院
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調得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之公務用謄本在卷,可知其情形非不能透過原告到院閱卷後
,逕向戶政事務所調取相關人等之戶籍謄本之方式,進行補
正,因此,揆諸首開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之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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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