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267號
原 告 陳凱麟
被 告 趙翊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所
有人」返還不當得利。經查,「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
0000帳戶所有人」真實姓名為「趙翊名」,有中國信託銀行
客戶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而趙翊名住所地位於屏東縣屏東市
,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