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263號
原 告 戴秀璇
被 告 大台南歌舞藝能服務人員職業工會
(原臺南縣歌舞藝能服務人員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曾金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
戶所有人」返還不當得利。經查,「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
000000000000帳戶」聲請人為「大台南歌舞藝能服務人員職
業工會(原臺南縣歌舞藝能服務人員職業工會)」,而大台南
歌舞藝能服務人員職業工會設於臺南市六甲區,有國泰世華
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台南市職業工會名冊、GOOGLE街景地圖
截圖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台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