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小字,114年度,507號
CLEV,114,壢保險小,507,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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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0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

蔡慧珍
被 告 黃俊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155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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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