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719號
SJEV,114,重補,1719,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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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719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裕鈞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
新臺幣(下同)43,526元(含本金33,074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
息10,452.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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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