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676號
SJEV,114,重補,1676,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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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676號
原 告 李發松

黃月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阮聖嘉律師
楊駿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姿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
萬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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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