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664號
SJEV,114,重補,1664,202508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66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林昌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寬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9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昀蒨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