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608號
SJEV,114,重補,1608,202508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60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新興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
9,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