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養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605號
SJEV,114,重補,1605,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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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605號

原 告 韋德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家勳
訴訟代理人 張華宏
原告與被告前瞻企業大樓A棟管理委員會間給付保養費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1,127元(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
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萬1,000元) 1 利息 2萬1,000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2月12日 (44/365) 5% 126.58元 小計 126.58元 合計 2萬1,1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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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韋德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