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59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葉伊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莒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9,
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