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176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訴訟代理人 徐寅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珮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
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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