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033號
SJEV,114,重補,1033,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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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葉庭歡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瑞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9,4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
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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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