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調字第126號
抗 告 人 楊媛婷
訴訟代理人 陳權
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寶全、林秀妹間侵權行為損害賠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所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500元,其抗告顯
於法不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