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974號
上 訴 人 陳奕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喬、蔡○成、陳○筑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4
年度重簡字第9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8,095
元(計算式:4萬9,622元+4萬6,642元+2萬1,831元=11萬8,09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