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簡字第897號
原 告 沈彩鳳
訴訟代理人 佘育緁
被 告 林育廷
李希宸
何宗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06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
以114年度附民字第41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民國114
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李希宸、何宗翰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本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被告林育廷、李希宸及何宗翰(下合稱被告,分
稱其名)於民國112年9月間,加入真實年籍不詳,Telegram
暱稱「花椰果」、「東兄」、「柳丁」等人所屬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車手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
集團),由林育廷擔任「取簿手」,負責前往收取人頭金融
帳戶提款卡、密碼,李希宸、何宗翰擔任「車手」,負責提
領款項並轉交上游,並由該集團之機房成員負責實施電信詐
騙被害人之工作,以此分工方式,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於112年6月間,向沈彩鳳佯稱可至「博泓」網站(網址:
http://potfqa.top/app999/)操作股票獲利等語,致沈彩
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2年9月7日上午11時44分匯款50
萬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而後李
希宸於全聯新莊輔大店,於112年9月7日上午提領10萬元5次
,合計提領50萬元,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06號刑事判
決確定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刑案卷宗核閱無誤,並經被告
林育廷當庭認諾。又被告李希宸、何宗翰經合法通知,無正
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本文規
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是原告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四、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 理,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 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