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4年度,729號
SJEV,114,重簡,729,202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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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72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澤東
被 告 禾程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人 郭淳頤律師(即莊朝枝之遺產管理人人)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違約金欄「逾期超過柳個月者,按
約定利百分之二十計算」之記載,應更正為「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約定利百分之二十計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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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程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