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4年度,571號
SJEV,114,重簡,571,20250801,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57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貞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保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