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4年度,1973號
SJEV,114,重小,1973,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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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197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張哲瑀
被 告 吳宗柏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7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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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